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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立法破解“照护之忧”
    •  00:00:00 来源: 人民网-青海频道

      人民网西宁11月28日电 (记者杨启红)11月27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背景、修订过程、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等。就大家普遍关注的子女陪护假,《条例》明确,比照全国普遍做法,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立法经验,新增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陪护假规定,同时明确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为子女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有更多的时间照顾创造条件。

      围绕事关老年人切身利益的财产权益保障、扶养等问题,《条例》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办理涉及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草场使用权等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依法审慎办理。

      青海省果洛州,老年人在当地医院看病就医。人民网记者 杨启红摄

      抚养方面,《条例》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同时适应养老形式多样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规定老年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养老机构依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提升养老民生福祉方面,《条例》提出,要推动养老保险体系多层次发展,在规定适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足额发放老年人基本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还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参加个人养老金或者商业养老保险。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实施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等。此外,《条例》对加强涉老违法犯罪打击防范也作了规定。

      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方面,《条例》从构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促进银发经济发展;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等层面,提出了诸多具体举措,进一步扩大养老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切实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

      老年人参与文艺演出。人民网记者 杨启红摄

      此外,《条例》规定,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老年人发挥特长、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老年人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传授文化科学知识、进行科技开发、写作编译、提供咨询服务等活动等内容,鼓励更好发挥老年人的价值,实现老有所为。

      青海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潘立表示,《条例》推动凝聚青海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大合力;全面明确老年人家庭赡养扶养相关责任义务;推动构建普惠可及的服务保障体系;推动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老年友好型社会;为推动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积极条件等,为老年人带来一系列可感可及的实惠便利,民政部门将抓好贯彻落实,全面提升青海省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条例》共8章55条,包括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编:马可欣、张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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